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5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針對社會上“養老並軌”的說法,新聞發言人李忠說,中央標準的提法是“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並不是說這個制度併到那個制度裡面。總的方向是各類群體實行大體相同的基本制度模式,同樣的待遇確定和調整機制,從制度上實現公平,在規則上實現公平,不存在將哪類群體併入其他群體的設計,更不是把各類不同群體的待遇拉平。
  李忠否認了社會上出現“提前退休潮”的說法。但他表示,“一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特別是臨近退休的人員,咨詢瞭解相關政策情況,是對自身權益關切的正常反映。”
  事業單位人員確實有“提前退休”現象
  自國務院《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7月正式實施以來,處於改革“臨界點”的人們,更加關心退休金等問題。近日有一些事業單位人員“提前退休”的消息傳出。
  內蒙古52歲的特級教師劉某工齡30年,已達到提前退休的條件,如果現在退,每月可拿現有收入的90%約4500元,“如果和企業‘並軌’,可能每個月只有2000多元,落差太大。”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告訴記者,他在青海省調研時發現,一些基層醫院的資深醫生已提前退休,醫療水平大打折扣。“他們擔心將來退休金會低很多,不如搶搭‘最後一班車’。”
  “先拿事業單位‘開刀’,公務員呢?”一位51歲的教育系統事業編職工表示,以前都在一個財政鍋里吃飯,現在公務員還捧著金飯碗,我們連鐵飯碗都沒了。“以後待遇會更好嗎?為什麼要拿事業單位‘開刀’?公務員還並不並?這三個問題不回答,很多人會感到不公平。”
  “提前退休”背後 諸多疑問待解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事業單位改革“目前只是原則性規定,還有很多關鍵信息和時間表、路線圖並未涉及,預期的不明朗和信息的不對稱導致社會上形成了誤導和心理波動。”
  ——退休金會不會“縮水”?
  “提前退休”呼聲高企,最大的擔憂是收入和養老金可能出現大幅下滑。目前事業單位的退休金為工資的80%—90%,企業只有50%左右。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數據顯示,2013年事業單位人員退休金約為3400元,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只有1900元。兩者間的巨大落差讓很多人“心裡沒底”。
  “到底怎麼改,誰都不清楚。”湖南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王學傑表示,政府應該要做好信息發佈,“關鍵問題要對改革對象說清楚,以防過度解讀、猜測和謠傳。”
  ——改革如何保障公平?
  目前,事業單位和公務員群體的養老金存在不小的差距。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數據顯示,2013年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平均水平約為4000元,而事業單位約為3400元。
  竹立家表示,在歐美國家,教育、醫療、科技等公共服務行業的收入和保障水平要比一般公務行政人員高,我國卻出現了倒掛。“被改革對象當先鋒,改革設計者本身卻停滯,難免有意見和質疑。”
  湖南省委黨校公共管理教研部主任王學傑認為,應當同步推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才會消除不公質疑。“面對改革,公務員不能搞特殊化。”
  ——改革誰來“買單”?
  有研究測算,如果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進行補繳,涉及總量將達數萬億。這麼大一筆錢,誰來買單?是中央財政,地方財政,還是事業單位及個人?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楊燕綏說,教育、醫療等事業單位向社會提供重要公共服務,要防止這些機構因為承擔大量養老金支出而推高基本公共服務的價格。“如果改革成本轉嫁到老百姓身上,加劇‘上學貴’‘看病貴’,就失去了本來的意義。”
  已有省份養老保險入不敷出,要避免“懸崖式改革”
  人社部參與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專家披露:肯定不會出現一刀切的“懸崖式改革”,接下來改革推進的關鍵就是平穩推進,減少陣痛。
  李忠介紹,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對職工過去參加工作而沒有實際繳費的年限,做視同繳費年限處理,“這個可以作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解決同類問題的一個思考。”
  據人社部統計,2013年全國養老保險資金結餘4000多億元,但已有省份出現入不敷出。有專家擔憂,數千萬人視同繳納的“空賬”,儘管可解燃眉之急,但會加劇養老金壓力,後續仍需精確計算。
  新華社
  發佈會其他信息
  上調最低工資:對多數企業影響有限
  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6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平均調增幅度14.2%。李忠說,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對絕大多數企業不會造成大的影響,但對於部分勞動密集型企業,特別是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職工基本工資的中小企業,確實會產生一些影響。
  社保基金保值:秉承“安全第一”
  李忠說,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人社部會同有關方面開展了養老保險的頂層設計研究,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模式選擇問題。遵循三條原則:一是安全第一。二是獲取收益。三是實行多元化投資分散風險。
  職業病:退休後發病依然可享工傷待遇
  李忠說,塵肺病等職業病有一個潛伏期,勞動者工作時可能接觸到職業危害,但癥狀可能要若干年才能表現出來。人社部規定只要曾經有接觸職業危害的職業史,即使退休或解除了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再接觸新的職業危害的歷史,依然可以申請工傷認定,這樣就解決了勞動者在職業生涯中斷或結束後申請工傷認定的問題,根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依然享有工傷保險的待遇。
  如果用人單位不存在了或者無法確定勞動者在哪一段勞動關係中患上塵肺病等職業病,2011年新修訂的《職業病防治法》第62條明確規定,勞動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或生活等其他方面的救助。  (原標題:人社部:養老金是“改革”不是“並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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